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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价值: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9-05-14 09:58 来源:互联网综合
金融之星 更多文章>>

 
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9年
5月
16日
公告日期:2019年
5月
13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1
二、基金概览................................................................................................................1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
六、基金合同摘要......................................................................................................14
七、基金财务状况......................................................................................................15
八、基金投资组合......................................................................................................16
九、重大事件揭示......................................................................................................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2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2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
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
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2018年11月26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上公告的《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三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三个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但场内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更名为“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

1


式基金,基金名称保持不变。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均不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但场内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
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0天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
份额简称:国泰价值,交易代码:501064
8、基金份额总额:2019年5月9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268,746,893.70份
9、基金份额净值:2019年5月9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0740元
10、本次上市交易的份额总额:2019年5月9日,本次上市交易的份额总额

为11,133,132.00份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5月16日
13、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2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178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1月10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三年的封闭期,
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三个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但场内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并更名为“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
式基金,基金名称保持不变。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4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8、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格上

3


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汇付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68,606,782.05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68,606,782.05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40,111.65元人民
币,折合基金份额140,111.65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19年1月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4


11、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9年1月9日验资完毕,2019年1月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1月10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1月10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68,746,893.7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9]7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5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国泰价值
5、交易代码:50106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133,132.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次日公布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上海

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的转托管业务将于2019年5月16日起开
始办理,具体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2019年5月9日,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53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场内基金份额:210,059.09份;本基金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
4,16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61,911.50份。


(二)持有人结构

5


2019年5月9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9,999,450.00份,占本次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89.8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
份额为1,133,682.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10.18%。


(三)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2019年5月9日,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
份额的比例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99,450.00 89.82%
2浦云芳
790,729.00 7.10%
3张光荣
137,357.00 1.23%
4罗泽
98,836.00 0.89%
5唐峰
59,336.00 0.53%
6车其连
988.00 0.01%
7张峥
988.00 0.01%
8任莉
988.00 0.01%
9张耀明
988.00 0.01%
10张晨
988.00 0.01%
合计
11,090,648.00 99.62%

(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2019年5月9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表。



项目持有份额总数(份)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人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
1,952,828.26 0.7266%

(五)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以及本基
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情况:


2019年5月9日,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
以及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情况如下表。


项目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万份)
6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
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
50-100(含)
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
100以上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总经理:周向勇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834917Y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东及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
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市场管理工

7


作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市场工作和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
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
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
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3、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正式员工275人,其中62.55%(172人)的员工具
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4、信息披露负责人:刘国华

咨询电话:400-888-86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0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
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
金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8


注册而来,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
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
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国
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
证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换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国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利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由国泰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国泰景气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

9


基金(LOF)、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量化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宁益
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江源优势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聚禾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新目
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而来)、国泰惠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农惠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

10


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本期到期变更而来)。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

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14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
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
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伟锋,硕士研究生,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西
安航天发动机厂技术员,2008年
7月加盟国泰基金,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2012年
1月至
2013年
6月任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
6月至
2014年
7月任国
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3月起兼任国泰价值经
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原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而来,国泰价值经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价
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2015年
1月至
2016年
12月任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5月起兼任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原国泰金鹰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泰金鹰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
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5年
8月至
2016年
8月任国
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7年
9月任国泰
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6月起兼任国泰智能装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8月起兼任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8月起兼任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起兼任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11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
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
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8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
65,373.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44%。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8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
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
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12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
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
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
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
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
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
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
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
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3、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
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13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
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
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
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
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
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
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
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
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
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
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01只开放式基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14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5月9日资产负债表(未

经审计)如下:
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5月9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本期末
2019年
5月
9日
资产: 
银行存款
38,755,845.94
结算备付金
2,456,861.73
存出保证金
272,782.92
交易性金融资产
247,719,084.11
其中:股票投资
247,195,662.61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523,421.5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


应收利息
61,871.42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289,266,446.1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1,411.46
应付托管费
18,568.58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381,051.62
应交税费
3.83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预提费用
113,332.55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624,368.0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68,746,893.70
未分配利润
19,895,184.3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8,642,078.0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89,266,446.12

注:报告截止日2019年5月9日,本基金份额净值:1.0740元,本基金份额
总额:268,746,893.7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2019年5月9日,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
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
247,195,662.61 85.46

16


 其中:股票
247,195,662.61 85.46
2固定收益投资
523,421.50 0.18
 其中:债券
523,421.50 0.18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212,707.67 14.25
6其他各项资产
334,654.34 0.12
7合计
289,266,446.1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
196,584,096.61 68.11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36,710,734.00 12.72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900,832.00 4.82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
247,195,662.61 85.64

17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3883老百姓
468,800 27,954,544.00 9.68
2 002563森马服饰
2,388,824 24,750,434.32 8.57
3 603337杰克股份
552,152 19,319,798.48 6.69
4 300616尚品宅配
208,880 17,713,024.00 6.14
5 600887伊利股份
588,000 17,157,840.00 5.94
6 603737三棵树
265,287 15,574,999.77 5.40
7 603515欧普照明
481,280 15,535,718.40 5.38
8 300383光环新网
888,800 13,900,832.00 4.82
9 601799星宇股份
204,275 13,788,562.50 4.78
10 002019亿帆医药
888,800 11,341,088.00 3.93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
523,421.50 0.18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
523,421.50 0.18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
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531百姓转债
4630 523,421.50 0.18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72,782.92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61,871.42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
334,654.3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563森马服饰
2,964,000.00 1.03大宗交易

九、重大事件揭示

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1月10日正

19


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国泰价值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
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
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文件
(二)《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国泰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20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5月
13日

21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2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3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4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25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26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三个年度对日起,满
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自动转换为开放式基金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8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29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30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31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
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32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33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34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35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对于场外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

36


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37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依据价值投资经典指标,投资于具有良好盈利能力和价值被低

估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38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
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
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规定。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封闭期届满转为
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封闭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届满
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9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40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封闭期届满
转为开放式基金后,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8)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遵守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本基金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40%;


21)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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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3)、16)、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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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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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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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华南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45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5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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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财网

必达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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